国际人工智能监管体系概况根据毕马威收集的全球人工智能监管相关文献分析,国际上人工智能立法较为活跃的国家与地区有欧盟、美国、英国、中国、新加坡以及香港等。 从已发布的文件来看,各区域/国家普遍采取了促进创新,以人为本,以风险为导向的原则来实施或推进人工智能的监管,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监管规则较少,仅占18%(且一半为美国州级的立法),多数采取了原则、伦理、指南、讨论文件及报告等更为软性的形式(图1)。 从各区域/国家的人工智能立法特点来看,国际组织积极推出人工智能原则、伦理规范,并通过宣言、倡议、联合声明等方式推动全球整体的人工智能治理与伦理约束。 欧盟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更为完整,全面覆盖规划、原则、伦理、框架、指引、监管规则等各种类型;欧盟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社会人工智能监管规则的制定,其推出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为全球首部人工智能领域的全面监管法规,《人工智能与人权、民主和法治框架公约》为全球首个关于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具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 英国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非常有特点,它整体采用了一种政府引领,以部门为主导、有利于创新的做法来实施监管。 它采用了相对软性的方式,不主张仓促立法与推出强制规范,文件多以软性的规划、框架、指南等形式颁布,同时英国监管机构还实施了大量研究并与社会各界人士广泛探讨,以保持对人工智能实践与风险的敏锐度。 美国的人工智能监管立法具有州领跑联邦政府的特点,一批州级的法律规范已率先落地,联邦部门的立法在政府执行令的统一引导下逐步推进,但尚未正式推出具有强制遵循意义的法律规范。 |